现代因果报应录(六十九)丧天害理遭雷击

2021-12-01 因果报应

现代因果报应录(六十九)丧天害理遭雷击

唐湘清著



一、雷击一事,现代科学认为系触电所致。因人体与电流接触,人体即变为导电体,以致引起灼伤而死。可是事实上,一个人如果做了丧天害理的恶事,每遭雷击,不仅古代史籍及历代笔记中常有记载,即近代新闻报纸中,亦常有看到。多年以来,我搜集雷击恶人的资料很多。兹仅就有关杀人恶报的事,附录三则于后:

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七日,重庆陪都晚报载贵州通讯一则云:本月初三日贵州修文县发生一件果报之事,颇堪寻味。缘修文县岩脚乡李姓农民,家有妻子,以及年方周岁之男孩一人,夫妻视此子若拱壁,每日出外工作,均抱此孩同往,以防发生意外。李某过生日,赴城买母鸡一只,返家后,命妻煨鸡,其妻遂将鸡洗净,置于锅内。煮不久,李某因田内工作未完,即皆妻往田内工作,估计返家时,鸡必煮熟,即饱餐一顿。其子因午睡未醒,不便携出同往,恐其着凉,随将棉被一条盖在小孩身上,二人放心而去。讵料刚走不久,同村之陈某,因家中走失母鸡一只,四处找寻,均未获得,乃至李某家中,忽发觉锅内煮有母鸡一只,即错认为己物。李陈素有嫌隙,陈乃将鸡取出,心尚不甘,复施极残忍之手段,将李某之子放置锅内,取鸡代之而去。不久李某夫妻返家,床上之孩子不见,方感惊疑,突然见锅内有异,前往一看,当时魂飞天外,原来二人之独生子被煮烂死于锅内,皮肉均裂,惨不忍睹。二人见状,痛不欲生。当夜李妻即忧病而亡,李某亦自杀而死。隔了一日,雷雨大作,陈某竟被雷击死,在陈某尸旁,死有野猫一只,口内尚有鸡毛数根。因此知谋杀李某之子,凶手即为陈某,而食陈某之鸡者为野猫,故陈某及野猫均被雷击。呜呼!世间法律所不能治者,天律竟森严不爽,发雷以惩其冥冥罪恶,报应昭彰,万人目击,岂不可哀可惧也耶!

二、何侃如居士说:“本宗何某,住在安徽省桐城县长江之滨,以捕鱼为业。一天傍晚,有一个背着小包的商人,请求借宿。何某垂涎商人包内的财物,允许商人借住在柴房内。到了半夜,何某磨了利刀,强命妻子持盆赴柴房,共同谋害商人,妻子不从,何某即以利刀威胁。其妻不得已助夫行凶,杀害完毕,把商人尸体割为八块,放在锅中煮烂,喂猪以灭凶迹。事毕把商人包袱解开,只有得到四百文钱,何某夫妻颇为懊悔,觉得谋死一命,只得四百文,殊不值得。第二年春天,何某在田野间,忽然霹雳一声,被雷击死。当时的人还不知何某是做了极恶的事而遭天谴,都以为是普遍的触电。事隔二十多年,何妻到我家中帮佣,无意中对我母亲讲起这件秘密。”

三、聂云台老居士说:“谢祥岩,在上海一个外国人家中做厨司,一家五口,妻蒋氏,性情朴实,孝顺婆婆,常织布补贴家用。可是谢祥岩却在外面爱上了别的女人,要娶姘妇做正妻,想与蒋氏离婚,他的母亲不允许。谢祥岩就暗中与婶母商议,设计谋杀蒋氏,在戊辰年五月十二日晚上,把毒药放在桂圆汤里给蒋氏吃。忽然天起黑云,风雨交作,霹雳一声,祥岩与婶母都遭雷打死。祥岩的阴囊及腿肉都打裂,婶母的头面劈去一半。”恶报这样的快,能不相信报应的不虚吗?

从以上的许多事实,可以证明雷击恶人,确有其事。据我的看法,雷击虽由触电所致,但空中自然的触电现象,天神借之以击恶人,这样的解释,触电与报应,并不相肯。犹如一个被判死刑而执行枪毙的犯人,虽因枪弹穿胸而死,但枪弹之所以穿胸,实由于法官之判决,不能说仅是枪弹穿胸,否认法律的制裁。枪弹穿胸犹触电也,天神惩罚犹法官之判决也。若仅认触电而否认天神惩罚,犹仅认枪弹穿胸而否认法律制裁,同样的昧于事实真相。

虽然世上亦有并非恶人而误遭触电致死者,亦犹如世人也有并未犯罪而遭流弹致死者,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天神,并不能因此否认法律。说到天神,现代的佛教中,存在着二中邪见,一种是不明佛理的愚夫愚妇,他们不知佛陀的地位远比天神高,而把佛陀与天神同样看待,这种神佛不分的邪见者,犹如把法官看得与总统同样大一样。还有一种邪见,只承认有佛陀,不承认有天神,这样的邪见,好比只承认有总统,不承认有法官,都是违反事实真相的。当代有少数佛学家,认为恶人恶报,只是自作自受,并没有天神的惩罚。

可是我的看法,自作自受,与天神的惩罚之说,并无违背。例如一个犯罪的人被判进监狱,固然是自作自受,但也不能否认法官的判决,不能否认法律的制裁,若以自作自受而否认被惩罚之说,未免曲解自作自受的意义了。少数怕被人笑为迷信的佛教徒,竟向唯物的无神论投降,妄欲打倒天神,这样不仅引起社会上普遍的反感,造成佛教没落,且为佛教中有识之士痛心,如陈无我居士在觉有情月刊第九卷第十一期很感慨的说:“奈何佛教徒中竟有提倡打倒天者!”际此例天邪说猖狂之时,惟印光大师,是暗室之明灯,盖印光大师的文钞中,屡次谆谆教人对于天、地、鬼、神、佛、菩萨,知所敬畏。可见一个真正的佛教徒,决无不敬天之理,犹如总统的拥护者,决无不尊重法律之理。天是自然的无形的法律,怎可不敬!佛是号称天中的第一义天,尤当皈依。阅读天雷惩恶之因果事实,能不知所敬畏乎!

(取材自《因果报应录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