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课 佛教与法律
法谚云:「有社会,斯有法律。」法律是伴随社会的需要而产生,是人类用以规范行为的共同准则。在原始时代的社会中,并无法律的特别规范存在,端赖一种共遵的习惯来规范社会,包括宗教、道德、礼仪等。早在二千六百多年前,佛陀成立僧团,制定戒律,不但使佛教正法得以久住世间,时至今日,佛教戒律对安定社会所发挥的功能,比之于法律,可谓有同等的功能。
佛教戒律的制定,旨在维持僧团的清净和乐,是僧团的生活规范,其与世间的法律相比,有若干异同之处,例如:犯了刑法上的非告诉乃论,如杀人、伤害、偷盗、侵占、强暴、妨害家庭、造谣、诈欺、醉酒、贪污、贩毒等,也是触犯五戒的行为。法律的三读立法、三审定谳、判决确定,正如佛门的三番羯磨。在法律上,犯罪行为人只要有悔意,即可酌情予以减刑;佛门认为罪业透过诚心发露忏悔,便可以获得清净,更符合更生保护法。在法律上,犯意不一定有罪,犯刑才会有罪;在佛门则只要有了犯意,就属于犯戒,所以论刑更为彻底。
世间法律强调罪刑法定主义,只规范人们外在的行为,因此对于心意犯罪的矫治和犯罪的根治,不生效用;佛教则强调心为罪源,重视身口意三业的清净,从心源导正偏差行为。
此外,佛门的戒律很注重人性,而且因果之前,不会有疏漏或侥幸;世间的法律则难免有不公正、冤狱,或顶罪等疏漏。所以孙中山先生曾说:「佛教乃救世之仁,佛学是哲学之母佛法可以补法律之不足。」又说:「法律防患于已然,佛法防患于未然。」
再者,世间的法律,随顺时代和需要,时有增订、废除,种类繁复;佛教的戒律,则不外止持、作持二门,简约又统摄善恶二法,含盖声闻戒与菩萨的三聚净戒,不仅消极地防非止恶,更积极地奉行众善,这种自发性的清净受持,正是戒法的根本精神。
总之,戒律作为僧团的法律制度,首重规范心意的起心动念,以治心为要,与世间法律从组织规范、行为规范、犯罪治裁等来约束人们的生活,在结构上虽有共通之处,但是法律仲裁偏向治标,远不如佛法能够治本的究竟。甚至佛法的许多特质,正可以补法律的不足。佛教戒律与现代法令的关系,可以从下列数点做进一步的认识:
一、五戒与刑法:五戒可以说是世间刑法的总摄,以目前在监狱服刑的受刑人而言,大都是触犯五戒;在僧团中,犯了杀、盗、淫、妄四重戒其中任何一条,则如同死刑,无法再共住于僧团。
二、清规与民法:「民法」指的是规范人民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,佛教律法中也有「共住规约」,作为生活的规范。
三、偷兰遮与未遂: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:「未遂犯之处罚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。」这是刑法赋予法官减免刑责的自由裁量权。这项政策,旨在鼓励犯罪行为人能即时回头,切莫一错再错。佛教也有这样的慈悲方便,如道宣律师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云:「偷兰遮,罪通正从,体兼轻重,律列七聚,六聚并含偷兰。」主要是针对触犯将构成四波罗夷重罪而未遂的诸罪所说,期能透过量刑的减轻,发露忏悔,还得身心清净。两者的立意是相同的。
四、心意与犯意: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,以犯罪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故意、过失来作为量刑的判断标准;佛教也是非常重视心意犯罪的轻重,故每一条戒相之中皆有开、遮、持、犯的分别,犯同一条戒,因动机、方法、结果等的不同,导致犯罪的轻重与忏悔的方式也不同。
五、发露与自首:僧团每半月举行的「布萨」,类似刑法中的自首;每年夏安居圆满日的「自恣」,类似检察官检发犯罪。
六、羯磨法与诉讼法:国家法律的公信力,靠公权力来维护,当个人权益或国家、社会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透过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诉讼的程序来伸张正义。佛教为维护僧团的清净,也有一套简单又公正的诉讼法,就是羯磨法的僧事僧决。
七、佛性与平等:世间以法律来保障人的平等自由,而佛教讲「众生皆有佛性」,这种真正的平等并非透过制约而来,自然比世间法更彻底。
八、业力与证据:世间的法律,事事讲究证据,有理无证据还是不免被冤枉,但是佛教在业报的定义之下,大家受报的机会均等,绝无特殊。
九、佛法与国法:刑法中,对于藏匿犯人者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。佛教虽然讲慈悲,却不包庇犯罪者,因此,假使犯了国法,在没有宣判无罪前,僧团不可以接受他出家。这是佛陀对国法的尊重,因为出家是出三界之家,并未出国法之家,仍然受到国法的规范。
佛法与世法有时不免内容相差,有些行为从世俗法上看是恶事,可是从佛法上推敲却是善事,譬如杀生本来是犯罪的,但是为了救生而杀生,以杀生为救生,是菩萨的慈悲方便权智。世法毕竟是人所制定的刻板条文,未必能切合实际的需要,适时维护人民的权利;而佛法的真理却是恒常不变,依之而行,能真正的导正人心,利益社会大众。甚至,有人主张「乱世用重典」,法律的制裁虽能恫吓于一时,却不能杜绝犯罪于永远;唯有持守佛教的戒律,体现慈心不犯、以法摄众、以律自制、因果不爽、忏悔清净等教义,才能确实改善社会风气,实现人间净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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