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其二)手书,并王,李,汪,朱之函,备悉。三人法名,另纸书之,祈为转交。
王君之大愿虽可嘉,然于此时局危险之际,不知决志求生西方,尚欲待后出家,再诵若干经咒,以了大愿。又祈寿与愿齐,愿若不了,寿亦不终,直是痴人说梦。彼看净土书,完全不依书意,而自立章程。若不及时随分随力修持,不但所愿均同画饼,或致成神经错乱之病。此病甚易得,甚难愈。光老矣,一向直心直口,绝不敢顺人情,以取人欢喜,故为说破,免致受病。汪李二君,质直无伪,颇可嘉尚。今为彼三人,各寄文钞一部,嘉言录一本,并各小册,共二包,祈为分送。
朱太然君,信中只用合十,则不敢认为皈依,彼之四圆香敬璧回。光虽不能宏扬佛法,决不敢自己轻慢佛法,亦令人轻慢佛法。
为彼三人说,以后不许再来信,来决不复,以目力,精神均不给故也。
(其三)手书,及朱太然书,备悉。
须知佛法,有住持世间法,有唯论理性法。
住持世间法,若人不致诚敬,则不为说法。今世道陵夷,不能全依此行。故光于问法之函,任彼如何,亦为彼答。若太傲慢,亦当指斥其过,以不负彼之来意。唯求皈依者,若不用自屈之字,决不敢允许。以此允许,即是自轻佛法,亦令彼轻佛法。以彼或是不知礼仪,或是我慢自大。自大之人,何可与语。不知礼仪,必使即知。非求人恭敬,乃正不敢轻法与轻人也。不如此维持,则佛法便不能流通矣。
唯论理性法,非凡僧所可行。唯大菩萨,又无住持法道之责任者行之,则有深远之益。凡夫行之,则破坏如来正法,为害不浅。如法华经,常不轻菩萨,凡见四众,皆为礼拜,云,我不敢轻于汝等,汝等皆当作佛。四众有以杖木瓦石打之者,则避走远住,作礼赞叹曰,我不敢轻于汝等,汝等皆当作佛。恐汝不知此义,妄生疑议,故为略说。若凡夫僧,断断不可依此章程。住持法道之大菩萨,亦当依凡僧之章程。如济颠之师,乃出格高人,仍是绳趋尺步。济颠,则不守清规,显大神通。若谨守清规而显神通,则不能在世间住矣。唯藉此疯疯颠颠,以令人疑信相参,以密行教化,令人知佛法不可思议,以生正信心耳。世之无知无耻之人,从而学之,何不学吃死者以吐活的乎。何不学喝酒醉卧数日,而百千根大木,从井中运出,及喝酒大醉,吐金以装全殿佛像之金乎。此种不思议事,唯此种人行之,则无碍。若谨守规矩之人行之,必定当下去世。否则,人皆求彼,不能做一切事矣。
朱居士之书为转,及此字祈令彼看。光目力不给,不多书。其净土法门,与修持法则,自有文钞,嘉言录等已说之,亦不须详说也。
节选自《印光法师文钞续编(上)》:复杨慧昌居士书(三)(原名宇昌)